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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签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0:38:15

中丹两国签定的<旅游目的国地位协议>使中国公民前往丹麦旅游成为现实可能。持有中国境内丹麦使领馆签发的旅游签证的中国公民旅行团(5人以上成团)可以最多在申根成员国境内停留30天,并按预先安排的路线进行观光旅游。条件是,旅游团各团员必须共同出入申根成员国境,在申根成员国境内要以团队形式旅行。
只有经过备案并授权的中国旅行社才可以组织赴丹麦及申根成员国境内的旅游,并为团员申请代办旅游签证。欲在北京丹麦驻华使馆备案的旅行社,必须是中国国家旅游局公布批准的旅行社。
所需资料
1.旅游团的成员名单,包括护照号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要求附有丹麦文或英文的翻译件);
2.详细的行程安排(丹麦文或英文),包括具体往返中国的航班信息,以及团队欲下榻的每一个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抵离日期,和每个旅游点间欲采用的交通方式等;
3.由航空公司出具的团队往返(中国-欧洲某地-中国)机票的预订确认单(要求附成员名单);
4.旅游团领队姓名;
5.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的名称和具体的联络方式;
6.由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出具证明,确认旅游团行程安排中在欧洲的食宿交通安排将适用于每一个成员;
7.每个成员需提供:两份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格,亲笔签名,两张护照相片。(申请表可在此网站中下载);
8.每个成员需持有:护照,及距失效日至少还有90天的有效签证,护照首页的复印件;
9.每个成员需持有:相应申根成员国境内的旅行保险(需和签证期限一致,不得少于30,000欧元,并承保任何紧急医疗处理或因医疗原因遣返回国的费用);
10.每个成员需提供:资金担保,即银行存款证明;
11.每个成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公司证明信(要求有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加盖公章,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需注明:
- 成员的职务
- 工资
- 准假外出证明
- 确认成员回国后,其工作关系不间断。
本条款所列1– 5项申请资料,需由备案的所属旅行社法人代表签名。
请注意:
a. 所有申请材料都要有丹麦文或英文翻译;
b. 签证受理过程中,使领馆会根据需要,要求经授权的旅行社提供更多的资料或信息;
c. 使领馆会根据需要,要求个别成员前来面试;
d. 即使上述申请材料全部提交,使领馆也不保证签证申请会被批准。

申请旅游签证的费用:350元人民币。
申请旅游签证的期限:除特殊情况,签证申请的受理的时间为5–8周,请根据预期行程安排,尽早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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