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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8 23:19:05
为落实去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先生会谈达成的重要共识,尽速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早日实现,不断扩大两岸人员往来,促进经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给台湾旅游业界带来实实在在利益,让台湾民众得到实实在在好处;同时,为加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管理,保障赴台旅游健康有序地开展,在两岸经贸论坛刚落下帷幕之际,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三部门于今日联合发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体现以下四点意义:
  第一、表明大陆方面正在为两岸旅游业界和民众实实在在地做事,为台湾经济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同时也满足大陆游客多年期盼一睹宝岛台湾旖旎风光的宿愿。
  第二、表明大陆方面诚心诚意、积极务实的态度,标志着大陆方面在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方面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第三、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使之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开展,妥善处置赴台旅游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四、有利于在两岸旅游交往中开展“诚信旅游活动”。通过树立诚信旅游理念、建立诚信旅游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既可以确保向台湾有序输送游客,也可以让大陆游客得到周到的服务。


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
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 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
  第十一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二条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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