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旅游 国内旅游 北京旅游 自由行 签证 酒店预订 机票预定 公司简介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8 23:18:10
第一条: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其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文章录入:baihe    责任编辑:baihe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社位置|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本社帐号
    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主坟营业部 版权内容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建立镜像
    公主坟营业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华懋大厦8层8005室 联系电话:88272900
    方庄营业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方群路11号太阳天地会馆301室 联系电话:52201853
    京ICP备06036216号